


上月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(修訂)條例草案》第二次會議。政府代表提出將最高刑罰改為罰款十萬及監禁十二個月,而由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則一致認為最高刑罰太輕,要求增加最高刑罰至二十五萬及監禁三年,豈料其中一位政府代表說:「何謂嚴重?除非有人同一時間殺百幾二百隻動物……」下…到底佢有冇腦嫁,謀殺就係謀殺,正如殺一個人同十個人都係一樣,所有動物都同人一樣…係一條生命黎嫁。
到了第三次會議,政府代表反建議最高刑罰為二十萬和監禁兩年,並暗示委員會若不接受此項建議,政府將會全面收回所有修訂。甘即係點呀,靠嚇呀…
其實提高罰則,除了阻嚇作用,更重要是為社會建立一個共識。刑罰愈重,代表社會愈不能接受這種殘酷的事發生。每一條生命我地都應該尊重,殺人(動物)犯係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今天是草案修訂的第四次會議,也應該是最後一次。希望政府可以用心去聽動物和我們的訴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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